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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5-14 06:30:17

故意伤害罪 犯罪情节轻微 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判决时间:2005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海生向正在梯子上的被害人投掷土块或砖块,导致被害人从梯子上跌落、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王海生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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