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罗靖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死可以表现为复杂罪过形式,即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都要有复合情况的犯罪构成。其特点在于构成要件是重叠的,有两个客件、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具这些犯罪构成并非可供选择,而是缺一不可、均须具备。复杂的犯罪构成包括行为复杂的犯罪构成、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和客体复杂的犯罪构成。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也即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其特点是,具备两个罪过形式才能构成该种罪,同时,虽然具有两个罪过形式却又不是两个犯罪。虽然《刑法》第234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可以是过失的,但从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是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的。两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罪只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因此,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那么它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案例第226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一55页。执笔:谢建华;审编:杜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