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索和平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生父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被告人索和平长期虐待父亲索金秀,此次又因琐事踢瑞父亲并致其死亡。之后,索和平未采取任何救治手段,而是将索金秀拉上三轮车出村掩埋。由此看出其主观恶性极深;索和平将父亲连续踢瑞致脾破裂而死,手段十分残忍;杀父案件严重违背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在群众中产生很大影响,唯有严厉惩治才有利于遏制此类案件的再发。所以,应当判处索和平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一般而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因婚姻家庭、部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都要不分情况一律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生父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第二,适用死刑要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重视人民群众的感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第三,伤害致死生父的行为不但与伦理道德不符,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违背。
综上所述,对待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案件,在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上一定要慎重,既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也要充分考虑个案的情节和各方面的因素,力求判决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9年第1集(总第66集,案例第524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一41页。执笔:杨永波、李娜;审编:朱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