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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15 05:45:44

强奸罪 犯罪情节 危害程度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曹占宝强奸案
裁判摘要: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解答)))第4条曾明确解释:“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一”。1997年《 刑法》 第236条第3款对此细化规定为强奸、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见,现行《刑法》 关于强奸罪的修改,吸收、采纳了《 解答》 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这两种常见的情形外,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还应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
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利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刑法》 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84条也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利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案例第228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一68页。执笔:方兴;审编:杜伟夫。
陆振泉强奸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溺水死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刑法》 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一)认定本案被告人陆振泉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死被害人的,同时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告人产生两个不同的犯意,实施了强奸和杀人两种行为,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二)本案被害人是在被强奸后溺水而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刑法》 第236条第3款对于强奸罪加重处罚的规定分为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两种情形。在该款的第1一4项,刑法采取了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节加重情形,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同时,在该款第5项,将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予以规定。但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上述规定,实践中却时有争议。本案就是一例。
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是在被陆振泉强奸结束后,落入水中溺水而死,至于其是在被强奸后由被告人故意踢入河中杀死还是在强奸行为中直接因被告人的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直接导致,缺乏足够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为属于“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三)本案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刑法》 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既然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既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陆振泉故意杀害所致,又不能认定为系陆振泉的强奸行为直接所致,是否意味着陆对被害人的死亡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后半部分规定,只要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属于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因而,我们还需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进一步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此种情形。
就本案而言,无论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为何,但不可否认的是,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符合《刑法》 第236条第3款第(5)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虽然本案原判在认定陆振泉杀害被害人的这一部分事实上不完全准确,定罪不准,适用法条不准确,但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判处被告人陆振泉死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作出对被告人陆振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6集(总第65集,案例第514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0页。执笔:杨志华、冉容;审编:薛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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