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十六条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3条,本条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增加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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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五条内容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使条文表述更简洁明了。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通常与案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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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四条内容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前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工作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1条,本条新增了第2款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这是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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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三条内容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条,本条新增了第2款,即明确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决定权。根据本规定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公安机关应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为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指派或者聘请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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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二条内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指令回避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知悉后,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具有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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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一条内容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时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条,本条对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时限的起算点进行了明确,即从公安机关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计算,增强了可操作性。申请具备回避情形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为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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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条内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条,本条未作修改。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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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九条内容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权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所称办案人民警察,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根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一般办案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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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八条内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的规定。本条规定移至“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和“回避的决定权限”两条之间。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某一行政案件时,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所谓说明理由,就是应当说明自己属于本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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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七条内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条,本条将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申请方式明确为自行回避。本章所称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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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六条内容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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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五条内容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更新时间:2018-12-0410:06:18.303释义阐明第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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