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的规定。
本条规定移至“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和“回避的决定权限”两条之间。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某一行政案件时,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所谓说明理由,就是应当说明自己属于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回避申请,都应当具体说明回避的理由。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