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十九条 内容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权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所称办案人民警察,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根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一般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应当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所有执法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办理行政案件中的回避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样既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公正处理行政案件。
更新时间:2018-12-04 10:19:43.057
实务指南
一、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公安派出所虽不是一级公安机关,但是,由于法律已赋予其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应当由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决定,这样也可以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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