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十条 内容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以哪一种形式提出,均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说明的理由应当具体、详细,即说明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姓名、人数,他们具有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何种情形,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及线索等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记录归入本案的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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