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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条内容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三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调取书证的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参照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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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内容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调取物证的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参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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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八条内容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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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七条内容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新时间:2018-12-0410:40:04.297释义阐明第二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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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六条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3条,本条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增加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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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五条内容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使条文表述更简洁明了。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通常与案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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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四条内容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前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工作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1条,本条新增了第2款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这是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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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三条内容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条,本条新增了第2款,即明确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决定权。根据本规定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公安机关应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为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指派或者聘请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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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二条内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指令回避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知悉后,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具有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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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一条内容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时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条,本条对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时限的起算点进行了明确,即从公安机关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计算,增强了可操作性。申请具备回避情形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为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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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条内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条,本条未作修改。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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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十九条内容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权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所称办案人民警察,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根据本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一般办案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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