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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五条内容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四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是对本规定第218条第2款中“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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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四条 限制活动范围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期限及相关要求》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四条内容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更新时间:2018-12-0514:3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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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三条 解除拘留审查》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四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拘留审查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2款、第61条、第62条和第81条的规定新增的。拘留审查是一种专门针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外国人所采取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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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二条 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内容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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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一条 涉外案件的语言适用问题》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一条内容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外案件的语言适用问题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0条,本条第2款对外国人自己聘请翻译的审批权明确规定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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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解决途径》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条内容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四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解决途径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9条,本条将第1款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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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国籍的确定》

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九条内容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国籍的确定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8条,本条增加了第2款“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使外国人国籍确定的原则更加明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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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八条 办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原则》

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八条内容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7条,本条将“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修改为“平等互利原则。所谓涉外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外国人的行政案件,包括外国人在华违法行为的案件和被侵害人为外国人的案件。本章大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在华违法行为的案件所作的特别规定。办理涉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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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七条内容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养场所执行。对被决定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地有固定所的可以责令其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禁毒法》、《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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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六条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强制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六条内容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强制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2条,本条未作修改。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公安机关对责令停产停业实施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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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五条 取缔的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

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五条内容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取缔的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1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取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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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四条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执行》

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四条内容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0条,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之一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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