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内容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5 14:35:33.883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期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1条至第193条,本条对上述条文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
拘留审查是一项适用于外国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条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掏留审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前提条件。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方可适用拘留审查。也就是说,留审查只有在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才可以适用,没有经过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的,不能直接适用拘留审查
(2)适用条件。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才可以适用拘留审查:
①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的规定,非法出境人境,主要指以下情形: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人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②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人境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
③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非法居留,是指违反我国有关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的行为。对此,《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第一节有明确规定。根据《出境人境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④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这一情形比较宽泛,只要经过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就可以适用拘留审查.
(3)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国人。中国公民即使具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经过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不能排除嫌疑的,也不能适用拘留审查
2.拘留审查的程序。
(1)审批程序。根据本条规定,拘留审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作出决定;案情复杂,延长拘留审查的,应当由作出拘留审查决定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作出决定。
(2)实施程序。根据本条规定,拘留审查时应当向被拘留审查人出具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应当在羁押后24小时内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目的在于核查相关人员是否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果查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拘留审查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的程序上除应当遵照本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2012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对拘留审查和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式样作了统一规范3.拘留审查的期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3款对拘留审查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1)拘留审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2)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3)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被查获的“三非”人员往往不讲真实姓名、没有合法证件,核查其身份需要必要的调查时间,以更好地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保证违反出人境管理案件的调查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14:35:59.803
实务指南
一、实施拘留审查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拘留审查是一种调查措施,同时也是《行政强制法》所界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本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8条至第20条的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向被拘留审查人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2)由2名以上公安民警实施;(3)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拘留审查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作出拘留审查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人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采取拘留审查的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对经过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的,可以当场盘问笔录或者继续盘问笔录代替,无需另行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8)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9)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拘留审查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所属单位后,立即向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
更新时间:2018-07-06 19:44:17.387
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审查决定,如需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是否应当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3款“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的规定,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审批权仅限于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未赋予公安部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审批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审查决定,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更新时间:2018-07-06 19:45:42.093
三、 拘留审查决定和延长拘留审查决定是否应当送达当事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2款和本规定只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未明确是否需要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执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载体的法律文书都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送达,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保障其依法履行救济权利。因此,拘留审查决定书和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对此,2012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在拘留审查和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式样中明确要求违法嫌疑人要签收,并写明“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更新时间:2018-07-06 19:47:08.347
四、外国人对留审查决定不服,是否有法律救济果道?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外国人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也就是说,外国人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五、拘留审查应当在什么场所执行?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根据《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拘留所”,既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拘留所,也包括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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