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八条 内容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7条,本条将“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修改为“平等互利原则。
所谓涉外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外国人的行政案件,包括外国人在华违法行为的案件和被侵害人为外国人的案件。本章大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在华违法行为的案件所作的特别规定。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都很强的工作,不仅涉及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而且涉及我国的对外关系。涉外行政案件处理得好,可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处理得不好,就会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声誉,影响我国的对外关系,甚至引起外交纠纷。因此,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案,并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办理涉外案件时,应当时刻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将依据我国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由我国的主权和法律决定的。当然,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我国法律,将通过外交途径处理,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同于治外法权,而是依据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特定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我国政府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促进和发展我国的对外关系所必需的。
2.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公正原则的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办理涉外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都要平等对待,既包括对外国人和中国人之间平等对待,也包括对外国人之间平等对待。首先,平等对待要求对所有当事人都严格依法办事,平等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我们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是外国人或者害怕引起外交纠纷,就不敢对其依法采取措施或者进行处理,甚至放纵其违法。其次,平等对待还要求在法定幅度内对所有当事人平等对待。办案人民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只能以违法行为为根据,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互利原则,即注重实质平等,也是平等原则的一种体现,要求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关系出发。平等互利原则不仅包含平等原则,还涵盖对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对我国或我国公民有特别限制和不利对待时,我国对该国或其公民采取对等措施。例如,英国和美国对于载运证件不全者进入其领土的我国航空公司,除责令原机带回外,还要进行处罚,而对其他国家的航空公司并不处罚。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对于载运不符合入境条件的旅客进入我国境内的英国和美国的航空公司,也进行处罚。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和维护国家主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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