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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六条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16:29:42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六条 内容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强制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2条,本条未作修改。

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公安机关对责令停产停业实施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3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享有强制执行权,被处罚人逾期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公安消防机构享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消防法》第70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和《消防法》的上述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后,当事人在公安消防机构决定的期限内不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作出的类似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例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权,由于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对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的,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5 14:29:17.717

实务指南

一、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责令停产停业作为一种可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只有对公共安全、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才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程序。例如,《消防法》第70条第5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2)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它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处罚不同,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一种行为罚。(3)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和经营。(5)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不以期限届满为执行完毕的条件,而是以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为执行完毕的条件。只有纠正了违法行为,并经主管机关检查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消防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更新时间:2018-07-10 15:35:56.873

二、责令停业整顿是否属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2010年《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公法[2010]484号)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属于可以独立适用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批复精神,笔者认为,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更新时间:2018-07-10 15:37:04.657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消防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更新时间:2018-07-10 15:38:47.917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34条、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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