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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五条内容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取缔的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1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取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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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四条内容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0条,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之一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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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三条内容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处罚人不服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救济权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5条,本条未作修改。没收保证金是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因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处理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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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二条内容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4条,本条将“恢复执行行政拘留”修改为“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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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一条内容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2条,为了加强保证金的管理,本条增加了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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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三十条内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三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重新担保及不重新担保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1条,本条将“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修改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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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九条内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条的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更新时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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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八条内容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二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根据本条规定,对提供担保人担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担保的,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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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七条内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的条件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8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保证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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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六条内容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更新时间:2018-12-0514:06:20.057释义阐明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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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实务指南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3条,本条未作修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只适用于行政拘留。对于被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且被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罚款决定不能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设立这一规定的理由主要是: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旦实际执行,则被处罚人失去的人身自由将无法得到恢复。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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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二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6条,本条将2006年《程序规定》第175条中的“认为不宜暂缓执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内容移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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