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二条 内容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4条,本条将“恢复执行行政拘留”修改为“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与本规定第204条的表述一致,也使规定更加明确。
1.退还保证金的情形。设立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和制约被处罚人利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便利,实施干扰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阻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为,或者实施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执行的行为,而不是加重对被处罚人的处罚,更不是以收取保证金替代行政拘留的执行。如果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保证金的目的已经实现,担保期间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全部保证金,而不能违法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所以,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遵守了有关规定,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保证金全部退还交纳人:(1)行政拘留处罚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2)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依法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对被处罚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的。
2.部分没收或者全部没收保证金的情形。设立保证金担保的目的是保证或者制约被处罚人遵守有关规定。如果被处罚人违反规定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作为惩罚,其交纳的保证金也应当被依法没收或者部分没收;如果被处罚人逃跑,致使行政拘留处罚无法实际执行的,则应当全部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如果被处罚人虽然有逃跑行为,但逃跑时间不长的,公安机关应当酌情考虑,作出是否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3.公安机关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根据本规定第200条的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附有一定条件的,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将被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而不以行政拘留处罚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为条件。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前,只要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违反了有关规定,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就应当对被处罚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不能因为没收了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就不再执行行政拘留。
更新时间:2018-12-05 14:23:58.607
实务指南
公安派出所是否有权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保证金是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保证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而交纳的担保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权应当与行政拘留的决定权一致,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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