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内容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2条,为了加强保证金的管理,本条增加了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本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为有效防止“以罚代拘”或者收取保证金中饱私囊等违法行为,对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交纳的保证金,公安机关不能直接收取,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也就是说,保证金数额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012年12月18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该文书的式样作了统一规范),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凭此文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代收保证金后,向交纳人出具回执,交纳人凭银行出具的收取保证金回执(2012年12月18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该文书的式样作了统一规范)到公安机关办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考虑到在银行非营业时间,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向银行交纳保证金,而公安机关又必须在收到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后才能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条作了上述规定。
3.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
4.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更新时间:2018-12-05 14:22:01.573
实务指南
一、公安机关先行收取保证金的,是否需要出具专门的法律文书?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对公安机关向交纳人出具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和银行代收保证金后向交纳人出具的收取保证金回执的式样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先行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在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上注明“收到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的保证金×元整”,并注明收取保证金的时间,由收取保证金的人民警察和变纳人签名确认,无需出具专门的法律文书。
更新时间:2018-07-10 14:34:39.897
二、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向银行变纳保证金确有困难而要求公安机关直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先行收取?
由银行代收保证金的目的是为有效防止“以罚代拘”或者收取保证金中饱私囊等违法行为,同时,便民、高效也是行政执法的原则。因此,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向银行交纳保证金确有困难而要求公安机关直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直接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或者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注明“收到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的保证金×元整”,写明年月日,由收取保证金的人民警察和交纳人签名确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