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
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六条内容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更新时间:2018-12-0511:32:22.91释义阐明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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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五条内容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收缴和追缴的权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1条,本条在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的物品的范围中增加了“管制器具”。鉴于收缴非法财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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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四条内容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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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三条内容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9条,本条将“行政处罚”修改为“行政处理”。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处理,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涉案财物也需一并作出处理,因为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是处理案件的重要内容,如果涉案财物得不到合法、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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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二条内容有关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及时发还被侵害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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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一条内容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更新时间: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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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九十条内容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在提取涉案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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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九条内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涉案财物电子台账的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上升为规章。《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在2011年上半年211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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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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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七条内容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以及保管费用的承担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以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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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六条内容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履行自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06年《程序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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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八十五条内容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八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调解达成协议和调解未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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