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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九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对涉案财物的一并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1 15:50:38

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内容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9条,本条将“行政处罚”修改为“行政处理”。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处理,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涉案财物也需一并作出处理,因为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是处理案件的重要内容,如果涉案财物得不到合法、及时处理,行政案件不能视为处理完毕。同时,如果涉案财物得不到依法处理,即使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但由于已扣押、收缴、追缴的财物得不到有效处理,该退还的没有退还,该没收的没有没收,势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特别是有些涉案财物不宜长期保存,迟迟未作处理,也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保管方面的问题,等到退还时还可能因涉案财物价值变化等引发不必要的线纷。为此,本条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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