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内容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缴和追缴的权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1条,本条在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的物品的范围中增加了“管制器具”。
鉴于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事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有的数额较大,如果不正确适用,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出现类似问题,规范公安机关的收缴和追缴行为,本条规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就是说,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均无权决定收缴非法财物或者追缴违法所得。
另外,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且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因此,为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根据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以及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最终去向,本规定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权限,分别确定了公安派出所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权限。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收缴非法财物包括以下内容(1)违禁品;(2)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3)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对于违禁品、管制器具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无论其价值是否在500元以下,公安派出所都可以收缴,无需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违禁品、管制器具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外的非法财物,公安派出所收缴时,应当首先确定非法财物的价值并征求当事人对非法财物价值的意见。如果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派出所自行决定收缴。如果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价值虽在500元以下,但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提出异议的,公安派出所无权收缴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追缴违法所得的权限与收缴有所不同,只要是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违法所得,都可以追缴,没有规定追缴违法所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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