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容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履行自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06年《程序规定》的规定治安调解应当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对其中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对未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06年《程序规定》未作规定。考虑到治安调解的目的就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的,只要符合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依照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即认可其和解协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2-05 11:07:52.293
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可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协议?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认可和解协议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153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对不符合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的治安案件,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也不能免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以避免给普通大众造成“花钱免责”的印象,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二是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和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内容,公安机关则不能认可。三是当事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四是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认可其达成的和解协议,被侵害人同意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责任。五是公安机关认可了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确认和解协议已得到履行。六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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