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特殊涉案财物的保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15:49:4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容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11:16:31.35

释义阐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特殊涉案财物的保管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上升为规章。

有些涉案财物属于容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如蔬菜、水果、鲜活海鲜等,这些物品不能或者不易长期保存,而且容易腐烂变质、灭损。对这些物品,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保存证据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由公安机关保存,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保管要求比较高,其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有的公安机关没有存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专门存放条件的第三人代为保管。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公安机关不得扣押、扣留或者查封,如为取证需要,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对不宜人卷的物证,公安机关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如果经查明上述物品与案件无关,或者能够确定原主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更新时间:2018-12-05 11:17:01.117

实务指南

变卖或者拍卖扣押物品是否需经批准?

根据本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在拍照或者录像后有权进行变卖或者拍卖,但需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审批人应当是公安机关负责人。这里的公安机关即为本规定第2条第2款所界定的公安机关。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