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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八十七条 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以及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0-12-21 15:47:22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内容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以及保管费用的承担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以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涉案财物既是案件的证据,又是当事人的财产,公安机关只有管理权,而没有使用的权力,因此对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对这些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对涉案财物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都可能会对案件的正常办理造成影响,也将影响到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对涉案财物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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