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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八十九条 建立涉案财物电子台账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15:48: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容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涉案财物电子台账的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上升为规章。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在2011年上半年211年年底和2012年年底前,建成执法信息化体系。对接处警、受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调查措施、处理、执行以及涉案财物管理等主要执法环节,除案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都要在网上进行审核审批和法律文书制作。因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将涉案财物管理情况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现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应当科学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一件财物都应有一个固定的编号,为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操作中,编号登记工作可由专门保管涉案财物的部门或者承担保管任务的办案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进行,具体可以参照案件编号的方式,采取各部门分字号的形式,如×公行财字[2013]××号。台账中登记事项应当包括涉案财物的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等。其中,“案由”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名称填写,如“盗窃”;“来源”应载明由何处采取何种措施得来,如“检查违法行为人×××的住宅时扣押”;“保管状态”填写财物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是否密封等情况;“场所”填写保管场所;“去向”是在财物发生移送、移交或者处理、返还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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