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内容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11:19:53.797
释义阐明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缴和追缴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0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列举了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人场券等有价票证;二是将“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修改为“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并增加了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的规定。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违禁品等涉案财物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也是获取、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一种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对收缴的规定。本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收缴再次予以明确,并结合执法实践,对应当收缴的物品作了统一规范。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等的迷信宣传品等。
(2)赌具和赌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明确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应当收缴。所谓赌具,是指赌博行为人直接用于赌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将牌、扑克牌、纸牌、牌九等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工具。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5条的规定,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3)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收缴。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人直接用于吸食毒品的器具,如用于吸毒的吸管、针管、锡纸、注射器等。
(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的制作和使用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5)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这些有价票证虽然是真实有效的,但由于其被违法行为人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有针对性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也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6)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收缴,应当同时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和本人所有”两个条件,本项所列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确实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如果举不出证据,无法证明他人对该工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公安机关无需再证明该工具属于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这既是打击违法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强调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是指除本规定所列应当收缴的财物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也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本条第3款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同时,《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为行政处罚种类。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除对非法财物依法予以收缴外还应将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但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追缴。
另外,为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无法分清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所有人的问题,本条第4款规定,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11:20:20.877
实务指南
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扣押?
扣押、收缴、追缴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措施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三者又存在区别: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经过调查核实,如证实该财物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收缴或者追缴;如证实该财物不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则应当退还被侵害人,而不得收缴或者追缴。收缴和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性措施,公安机关只有对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才能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追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