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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邢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高立明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6-20 18:09:53 浏览:4443次 案例二维码

邢某龙某涉嫌诈骗罪,深圳盈科高立明律师为其辩护,邢某被轻判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娜电话联系被害人文某,谎称自己因这欠谢某瑜的钱被谢某瑜的资金方抓了起来,让文某帮她还30万元,声称文某欠其人情,文某答应想办法。随后,谢某瑜、蔡某健、杨某松等均配合说谎。2017年11月8日,李某娜串通杨某松让吴某虎找文某签了一份金额为45万元的借据,之后李某娜、杨某松谎称已放款,李某娜被放出。当天下午,杨某松、李某娜以与吴某虎签的借据不正规为借口,带文某到卓景公司重签合同。被告人卓某成让文某签了一份5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一辆奥迪A7 质押给卓景公司,杨某松为债务担保人。随即,被告人邢某龙等人制造了55万元的借款流水,后卓某成以担保人杨某松未提供身份证为由,实际只放款20万元至杨某松的账户,杨某松收到钱后即转给李某娜14万元。后卓某成以文某向其他公司借款为由认定违约,要求支付8万元保证金,共需还款53万元。

文某共转给杨某松 479950 元代为还款给卓某成,文某另又转给卓某成5万元。杨某松收到钱后转给卓某成32万元,后按李某娜的要求转给李某健7万元,其余款项据为己有。卓某成一方非法获利17万元被出资人瓜分,其中保证金被卓某成、邢某龙和冯某霖瓜分,吴某虎获得好处费21000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邢某龙,了解到:当杨某松、李某娜等人带文某到卓景公司重签合同时,认为被告人邢某龙虽然在场但仅仅只是为他们倒过茶水,没有参与杨某松、李某娜与卓景公司实际控制人卓某成等人商谈借款的过程,以及与文某签署55万元借款协议实际支付20万元以及违约金的事由等都不知情。因而,辩护律师为为被告人邢某龙制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三、辩护思路

因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近一年时间,家属认为作无罪辩护没有绝对的把握,要求律师在开庭时继续作无罪辩护,但被告人本人则认罪争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尊重当事人及被告人的意愿,在法庭上继续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邢某龙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2、指控被告人邢某龙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邢某龙对卓景公司实际出资。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松犯开设赌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蔡某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谢某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卓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邢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基于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认为可以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同被告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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