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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1:48 浏览:448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宛某某经前期与某部队联系并招投标,于2015年10月1日经被告人方某某的授权与盛某某(另行处理)共同代表Z公司与该部队签订《土方回填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于同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对该部队位于某交叉口东北侧的地块进行土方回填,合同中明确约定回填无污染优质泥土。嗣后,被告人方某某指派被告人宛某某到部队开具情况说明,要求允许Z公司运输建筑垃圾到该地块回填。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Z公司由被告人方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宛某某任副总经理(挂名)、被告人陈某某任车队现场管理人、被告人杜某某任垃圾回填现场指挥,分别从上述三林站运输建筑垃圾4,451车共计约18万吨、从某建设工地运输工程土方15,950车共计约64万吨倾倒在上述地块。Z公司在组织实施上址的地块土方回填过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当,违规作业倾倒建筑渣土、大量建筑垃圾等,经过一段时间的日晒雨淋、发酵,造成地块周边环境污染。

经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场地46个地下垃圾渗滤液中37个点位地下渗滤液铅浓度超标3.05-6.55倍,39个点位地下渗滤液砷浓度超标0.17-6.38倍,15个点位地下渗滤液氟化物浓度超标0.006-1.37倍;Ⅱ-GW-12点位地下渗滤液汞浓度超标2.3倍,总石油烃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限值1.58-231.6倍。对照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中的B级标准,总石油烃类超标0.064-22.26倍,甲苯超标0.095-10.15倍,二甲苯超标0.906-1.735倍,1,2-二氯乙烷超标0.22-10.66倍。

场地95个土壤点位中,土壤中铜和锌含量分别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0-4.50倍和0-2.20倍;参考《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敏感用地标准,钴超标0-3.13倍,氟化物超标0-86.11倍,总石油烃(>C16)、苯、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分别超标6.51倍、3.07倍、88.18倍、33.58倍、38.29倍、14.67倍、24.36倍和6.71倍。上述垃圾清理费用匡算为2,517万余元。

201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安排被告人方某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某路XXX号,后在上址将陈某某抓获;同年8月30日、9月13日,被告人宛某某、杜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陈某某直至2015年年底才参与犯罪,对参与之前的事情不清楚,其系受领导指派参与犯罪,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四、办案结果

(2018)沪03刑终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对于案件当中,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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