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2012年12月起,被告人景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闵行区古北路XXX号以注册成立的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XX会所”,制定各类内部规则及管理岗位,设置卖淫工具及视频滚动播放淫秽录像,通过招募、管理、介绍、容留卖淫女与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以嫖资分成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方某系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担任“XX会所”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营业款流转、提现后交总经理林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系该会所“妈咪”,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卖淫女,将卖淫女照片、工号等发至微信朋友圈,招揽嫖客,并在选钟房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
被告人张某系该会所财务,负责统计会所日常营业款后上交总经理林某某。
2015年1月25日,经张某某、何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介绍安排,王某某与于某某;李某与张某某;钟某某与粟某某;蔡某某与李某某;魏某某与许某某;陈某某与潘某某;陈某与兰某某;金某某与章某某;戴某某与李某;张某某与潘某某;苏某与苗某;黎某与王某某;李某与白某某;蔡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同时与李某、张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分别在该会所按摩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定罪事实、量刑事实进行深入剖析,并围绕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景某不构成。
2、被告人景某对犯窝藏罪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0)沪0112刑初XXXX号
1、被告人景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十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一定要案情处罚,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分析案件涉及的各种证据,深入剖析被告人的定罪罪名是否正确,量刑是否正确,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有没有认罪认罚从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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