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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金柜抢劫一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22 20:42:57 浏览:363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刚、王某、张某共谋抢劫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388弄7号易买得超市一楼的九佳珠宝柜台。为此,三人先后准备了匕首、迷彩服、头套、榔头、塑料玩具手枪等作案工具,并自制了爆炸物。同年9月8日晚8时许,张某刚、王某、张某戴上头套,身着迷彩服并携带作案工具至上述珠宝柜台。张某刚引爆爆炸物并用匕首、塑料玩具手枪威胁和控制柜台营业员。张某使用榔头砸碎柜台玻璃,并协助王某劫取柜台内的黄金、铂金等饰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三名被告人共劫取黄金、铂金等饰品3071余克,价值人民币101万余元。陆凤阳律师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张某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后,了解上诉人实施行为的全案过程。在本案中,张某系从犯,据此确立一审辩护方案。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参加了一审的庭审,为上诉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通过发问的方式向法庭尽可能的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让法官对被告人张某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有了客观的了解。最后,张某得到了应有的判决。

四、办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在自然犯中,抢劫罪属重罪,而抢劫金柜,更是情节十分恶劣的犯罪,受到严惩也是应有的结果,但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利益,也是辩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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