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百度“犯罪吧”认识郭某,提议让郭某来沪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犯罪。10月29日,郭某来到上海,二人进一步共谋犯罪,并共同购买了砍刀、电警棍等作案工具。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郭某携带砍刀、电警棍等作案工具,至上海市马当路某地下停车场守候,伺机作案。当晚22时许,王某、郭某见独自前往停车库取车的被害人叶某(女),遂由郭某上前从身后捂住叶某的嘴,将其拖到旁边的消防楼梯间,两人用胶带共同将叶某手脚捆绑,封住嘴,分别持砍刀、电警棍对叶某进行威胁,并将叶某藏匿于叶某的奥迪跑车内。由郭某驾驶该奥迪跑车,二人驶离车库。其间,王某从叶某的挎包内劫得港币现金1.2万元、人民币1千余元,并采用语言威胁,逼获银行卡密码。当驶至杨浦区国权路附近时,二人将叶某的挎包、数码相机及1700元等财务返还给叶某,郭某驾驶叶某价值36.3万元的奥迪跑车与王某逃逸。次日凌晨,王、郭二人又从劫获的卡内取款2万元,二人均分。2012年11月1日,王、郭二人被公安抓获。本人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王某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后,了解王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全案过程及到案后的表现。据此确立一审辩护方案。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参加了一审的庭审,为被告人王某提供了庭审辩护服务。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起诉书中查明部分并无太大争议,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态度认罪态度良好,可据此制定罪轻辩护。总结为以下五点: 1. 被告人王某因追讨三角债无果,导致一时穷困潦倒,糊涂之下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应与其他穷凶极恶的抢劫犯相区别。 2. 被告人平时表现一直良好,并没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之类的处罚。 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4. 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5. 被告人具有对被害人赔偿的意愿,更加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四、办理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判处十四年,三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人生总有走背运的时候,但切莫因此糊涂的走向犯罪。本案中的王某也是大学文化程度,仅仅是因为一时的债务危机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实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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