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至上海市徐汇区某酒吧会所内,借故对店长金某、服务员严某、秦某进行殴打。期间,张某先后用酒瓶、收银夹对严某头面部进行殴打,挥拳殴打金纬,对相劝的秦某拳打脚踢,并将酒瓶砸向严某时砸中清洁工朱某腹部。经验伤以及司法鉴定:严某为头外伤、头皮软组织伤、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秦某为顶枕部头皮下血肿、左面部皮肤挫伤和右上臂中下部外侧、左膝内侧及右小腿上段外侧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朱某为右腹部皮肤软组织损伤。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本人为张某一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的指控事实和认定罪名均有异议,特别是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和轻微伤存疑,遂根据被告人及案情的事实,为被告人制定罪轻辩护的策略。参加一审开庭庭审,对存疑证据进行了质证,陈述了辩护词。最终,判决被告人张亮犯,判处二年;被告人张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严某医疗费1504.06元,误工费2896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4500元;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秦某医疗费216元。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于被告人张某来说,作罪轻辩护是最为恰当的辩护方案。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关于案件的定性: 对于张某打人的事实并无太多的争议,通过法庭调查,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与金某个人之前就因为停掉小吃心里不满,继而引发争执,属于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的表现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一般表现为寻求刺激、耍威风逞强,主观上要求具有随意性,因此本案应该定为较为合适。
2.被害人有过错: 在张某与金某发生争执时,严某不是在调和,而是在激化矛盾,挑衅被告人,因此被害人自身是存在过错的。
3.关于轻伤的鉴定结论存疑: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报警时间、验伤通知、被害人陈述的质证中,可以发现鉴定结论有诸多疑点。 4.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严某医疗费1504.06元,误工费2896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4500元;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秦某医疗费216元。
五、办案心得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大有“口袋罪名”的趋势,值得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视,应当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加以限缩,以体现是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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