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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7 10:44:4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01.27

· 【字 号】冀高法〔2019〕14号

· 【施行日期】2019.01.27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通知


冀高法〔2019〕14号


河北雄安新区、保定市、沧州市、廊坊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等规定,通知如下:

一、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雄安新区及其托管区域(包含任丘市苟各庄镇、郑州镇、七问房乡和高阳县龙化乡)范围内的案件:雄县人民法院管辖原雄县区划和托管的任丘市苟各庄镇、郑州镇、七问房乡范围内的案件,安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原安新县区划和托管的高阳县龙化乡范围内的案件,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容城县区划范围内的案件。

二、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提起公诉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刑事案件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发[2016]36号和冀高法发[2017]12号文件执行;

(四)应由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五)应由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案件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和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六)上级法院指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七)不服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人民法院所作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八)应由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

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法院自2019年1月10日起受理案件,并以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名义办理。2019年l月10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属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起诉到保定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当移交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法院l月10日以后作出的裁判文书的尾部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样式写明"…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表述不当造成当事人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当及时移交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通知下发前后,由保定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的涉及雄安新区及托管区域内案件,如当事人不服重审裁判再次提出上诉的,应分别由保定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雄安新区及托管区域内环境资源类案件及涉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相关案件由雄安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即确定由雄安新区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及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等周边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待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下辖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划分、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案件范围和类型等细化方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开始执行。

五、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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