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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00:25

依照《刑法》第380条规定,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80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根据本罪的犯罪情况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分别确定适当的刑罚。尤其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要从严。

“造成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严重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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