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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51:52

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爆炸物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屡教不改的,既制造、又买卖且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等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司法机关在适用用《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510日通过,2009119日修订,简称《枪支解释》)的规定执行:

根据《枪支解释》第1条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枪支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1条第第(1)、(2)、(3)、(6)、(7)项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3枚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4)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

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节

根据《枪支解释》第1条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卖、运输、邮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裝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的

根据《枪支解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1条第(1)、(2)、(3)、(6)、(7)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3枚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4)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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