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52:48

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广播解释》第2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受损不严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大等情形。

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3.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广播解释》第3条的规定。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受损不严重,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大等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