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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聚众持械劫狱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15:23:23

条文内容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处刑规定。暴动越狱犯罪、聚众劫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所谓“暴动越狱”,是指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的被关押人,使用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手段主要有殴打、杀害监管人员或警卫人员;用暴力捣毁、破坏监门、窗户、围墙、拦阻网等监狱设施;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暴力冲闯监门,等等。这种暴动越狱一般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其行为方式除施加暴力外,其他与组织越狱相同,是从组织越狱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狱中、在押解途中或者法场上的罪犯的行为。本条对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区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暴动越狱或者聚众劫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聚众劫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公然聚众持械将罪犯非法劫出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狱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夺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持械,是指携带、持有、使用枪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包括各种枪支、弹药,如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铁棍、菜刀、斧头、炸药等。所谓劫狱,是指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夺狱中在押的罪犯。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采用聚众持械冲进监狱,杀伤、杀害监管人员,砸毁、破坏监狱设施、抢夺、抢劫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绑架人质进行威胁,药物麻醉监管人员等方法劫夺在押罪犯;或者声东击西,采用暴力调离监管人员,以便于狱中人员逃跑;等等。至于劫狱中的“狱 ”,往这里应作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关押、羁押、监管罪犯的场所。其不仅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对罪犯进行审判的审判场所,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刑场,罪犯参观、学习、劳动、医治的场所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使狱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

 

认定要义

一、一罪与数罪问题

如果在聚众持械劫狱过程中又实施了杀害、伤害监管人员的行为的,由于杀人、伤害行为已包含于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之中,属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而聚众持械劫狱罪重于故意余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所以只定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可,不构成数罪。

二、划清本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

(1)劫夺的对象和地点不同。劫夺被押解人员只能劫夺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聚众持械劫狱所劫夺的员,只是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里的罪犯、被人、犯罪嫌疑人。

(2)劫夺的手段不同。劫夺被押解人员既可能使用武器,也可能不使用武器;而聚众持械劫狱,则必须使用武器。

(3)劫夺被押解人员不一定聚众,也可能单个人或者几个人实施,而聚众持械劫狱则必然要求纠集较多的人实施。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犯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属严重的犯罪。法律根据被告人的身份(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和情节不同,规定了三个档次量刑幅度,要注意区别对待,恰当量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处死刑”,而且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适用时要特别慎重,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携带、使用武器、弹药劫狱,造成监管人员伤亡或者监所严重破坏的;攻占监管场所,劫走重要案犯或者致使大量被关押人员脱逃的等情形。

 

证据规格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证据规格

聚众持械劫狱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犯罪主体的证据:

1.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者;

3.其他参加者。

(二)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行为的证据:

1.聚集多人;

2.使用凶器;

3.使用武器;

4.使用破坏性工具;

5.捣毁监狱设施;

6.从狱外冲击监狱;

7.杀伤监管人员;

8.劫走在押犯。

(三)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

1.死;

2.伤;

3.引起监狱骚乱。

(四)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其他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特别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聚众;

(2)持械。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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