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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十二条 行驶客车管辖》

发布时间:2020-12-21 10:15:58

条文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容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更新时间:2018-12-04 10:09: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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