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六十三条 内容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六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报案人保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0条,本条未作修改。
保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当前形势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事件也日趋增多。由于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人民群众知情不举、不敢作证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正不压邪、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也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改变此种状况既是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案件的需要,更是公安机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所在。因此,本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也就是说,为了保证报案人的安全,免除其恐惧心理,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都有义务为其保密。另外,保守工作秘密也是每位办案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报案人未提出此方面的要求,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也应注意为其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及有关报案人的情况。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并非难事,只是需要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克服认识上的不足和工作中的麻痹心理,增强责任心,同时要注意抵御和排除各种影响和干扰,如不良的思想倾向、不正常的人情关系、不严谨的工作作风等。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2:22.203
实务指南
执法工作中,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如何制作法律文书?
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报案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情况,对此,办案人民警察可在受案登记表“报案人”一栏中写清其姓名等情况,但要注明报案人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及其他情况,无需单独制作法律文书。另外办案人民警察对自己知悉的报案人的情况也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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