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七十八条 内容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七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6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国家法律赋予违法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违法嫌疑人作为当事人,当然也享有这项权利,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保障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实现。根据本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接受询问查证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提出自己主张的权利,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听取。这对于保障公安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权力,维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查证时,必须依法保障违法嫌疑人行这一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违法嫌疑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因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应当听取,仔细分析,还必须依法核查。如果经查证认为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正当,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予以采纳;如果经过核查,认为违法嫌疑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办案人民警察也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其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罚。也就是说,违法嫌疑人的申辩无论是对是错,态度无论是好是坏都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的申辩而加重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必须对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相关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询问核查,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行政案件。也要注意,不得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陈述。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7:24.787
实务指南
办案人民警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为保障违法嫌疑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贯穿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全过程,只要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就应当允许违法嫌疑人申辩,听取其陈述。这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的义务性规定,旨在保障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实现。
其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理由进行复核,陈述和申辩意见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对于办案人民警察剥夺或者限制违法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拒绝听取或者不核查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此,保障违法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成立,办案人民警察不可掉以轻心。
最后,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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