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六十五条 内容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六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按行政案件程序处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2条,本条未作修改。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材料,以及初步调查的结果,难以判断所受理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因为无法确定案件的性质,办案人民警察在采取相应的具体强制措施时感到非常困惑有的是先适用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有的是先适用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实践中,因适用刑事办案程序而引发了不少行政诉讼或者国家赔偿的案件,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一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先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除对于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可按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处理外,对根据当时情况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应当先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如果在办理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4:52.437
实务指南
一、如果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是否需要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继续在刑事案件中使用?
公安机关对于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已涉嫌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无需撤销原来的行政案件。根据《》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原来的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对原来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232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至于结案时应当制作什么法律文书,本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笔者认为,办案人民警察可注明该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无需制作正式法律文书。如果各地认为还有必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法律文书式样。总之,只要能够反映出原行政案件已结案,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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