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六十四条 内容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六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1条,本条主要有两处修改是明确了在接受证据材料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二是规定了必要时应当对接受的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
为了进一步规范受理案件执法环节,针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办案民警在制作受案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在接受证据清单中写明证据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并由证据持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接受证据清单上签名确认。随着公安执法信息化的发展,地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硬件设施的配备也越来越先进,而有的证据材料的物理特征容易发生变化而影响证据的效力,应当及时固定,必要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记录材料提交过程和证据材料、物品的特征等,确保证据材料、物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公安机关必须妥善保管,这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的义务性规定妥善保管这些证据材料和物品既是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如果经调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3:16.78
实务指南
一、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接受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填写接受证据清单,对物品,要写明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有残缺的或者有其他明显标记的,要特别注明;对其他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其次,要妥善保管,保证报案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转移、丢失或者挪作他用,因为这些证据材料、物品对整个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将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旦灭失或损坏,极有可能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陷入困境。
更新时间:2018-07-17 10:14:34.58
二、为什么移送案件时要求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对于需要移送的案件,移送单位在办理移送手续时,必须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起移交,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接收单位办案的需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对于公安机关正确处理案件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证据,案件可能会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办理二是防止一些人为个人或者“小集体”利益,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特别是现金、有一定价值的财物等私自截留、挪用甚至据为私有。移交时,接收单位要根据移送通知书上所列内容对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一清点,查验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发现登记情况与实际收到的证据材料和物品有出入,有权要求移送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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