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七十九条 内容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9:07.27
释义阐明
第七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地点、具体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8条、第59条,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的要求。二是参照《》第122条的规定,增加了在“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规定。三是为了增强可操作性,适应执法实践需要,将通知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方式明确为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
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时,可以在现场进行。在现场询问时,为了保障询问的正常进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打消被询问人对询问人身份的怀疑,为其如实陈述案情奠定基础。在现场不便询问或者在非当场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查取证时,从方便被询问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到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这有利于消除他们不必要的紧张情绪。如果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在本地无住所或者单位,或者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认为在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地询问有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公安机关也可以到其提出适宜交谈和询问的其他地点进行询问。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里所谓必要时,应当是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时,为了防止出现因到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在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可能发生的干扰或者泄露案情以及其他不利于保护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安全等情况,才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调查活动,因而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必须事先有所准备,掌握必要的情况,以利于询问工作的正常进行。首先,要了解并确认被询问人的身份,如被询问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只有确认了被询问人的身份,才有可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对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身份都没搞清楚,或者无法确定其是否为本案的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询问工作也就无法继续。其次,还要了解证人、违法嫌疑人以及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主要考虑这种关系是否可能会影响到被询问人如实提供证据,如何消除这种影响,等等。最后,还要考虑需要通过询问向被询问人了解哪些情况,证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不愿作证或者不敢作证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在此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带着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防止盲目询问。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9:40.943
实务指南
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要注意保证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尽量不要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二是要注意为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保密,不仅要注意为其身份保密,而且还要注意对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予以保密。
三是要注意询问的方式、语气和态度,要帮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消除思想顾虑,保证其能够准确、真实地提供证言及证据;同时,还要注意询问内容不要涉及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及情况。
四是对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样也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安全和保守案件秘密。如果需要对若干证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询问时,为防止证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之间相互影响,也应个别进行不得将所有证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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