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容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告告知的情形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4条,本条未作修改。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虽然违法行为人已经逃跑,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就会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造成公安机关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规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损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因被侵害人的不理解造成上访案件,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如果依法对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为此,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可否认,采用公告告知的程序意义大于其实体意义,会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以其具体的行为表明了其已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应当对其逃跑行为负责,立法应当否定而不是鼓励逃避惩罚的行为。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平衡效率和公平而作出的必要选择。
更新时间:2018-12-05 10:32:59.44
实务指南
一、公安机关如何确定公告告知的方式?
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本规定没有对公告的方式作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了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公告送达的方式,这一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进行公告告知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笔者认为,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公告告知:(1)张贴公告。公告应当同时张贴于被告知人的住所地和派出所公告栏。(2)在报纸上刊登公告。(3)在电视台播报公告。(4)在网络上登载公告。(5)其他特别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8-07-14 13:02:24.58
二、适用公告告知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防止滥用公告告知。公告告知毕竟只是推定公告对象能够知悉公告内容的告知方式,而且直接涉及违法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公安机关应当谨慎使用。这里的公告告知仅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对一时找不到违法嫌疑人的,不能够轻率地认定违法嫌疑人逃跑,更不能图省事将本来不应该适用公告告知的情形适用公告告知。二是公告告知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要在公告中明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还要表明该公告告知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在案卷中记载公告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8-07-14 13:03:54.593
三、公告的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本规定第141条第2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是目前有关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公告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下,公告的期限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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