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容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5条,本条将“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修改为“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明确了公安机关复核的内容。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违法嫌疑人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听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如实记录,并由违法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实践中,要严格区分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与违法嫌疑人“没有悔改表现”等情节,不能认为违法嫌疑人正常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态度不好”、“强词夺理”、“百般抵赖”,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更新时间:2018-12-05 10:33:57.333
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如何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办案部门在履行告知程序时,对被告知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如实记录其所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复核。被告知人提出申辩但未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不予复核;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出过,且公安机关已经作了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不必进行复核。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将整个案件提交审核、审批时予以体现。
更新时间:2018-07-14 13:09: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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