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容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8条,本条第2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国人民通过自己直接或者间接选出来的各级人大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由于人大代表的特殊地位,为了保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规定在本条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且人大代表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影响,如果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许可申请,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提出,在闭会期间向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实践中,不经许可就直接行政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对本条的特殊规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认为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就可以直接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忽视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申请批准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8-12-05 10:46:00.023
实务指南
除行政拘留之外,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传唤等调查措施或者处以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是否也应当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在我国,国家通过立法对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人进行特别的人身保护,仅仅限于人大代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要从严掌握,自觉维护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外,如果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等,都应当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但是,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传唤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取证措施或者处以罚款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时,公安机关不需要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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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到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