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容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4:10.023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2条,本条在规定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时,按照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将实践中因民间纠引起的情节轻微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纳人其中。同时,增加了第2款,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通字[2007]81号)规定的当场调解上升为规章规定。
本条共三款。第1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我国,调解大致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一般称为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社会和谐、密切警民关系的优良传统和做法。实践证明,调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由于主观因素引起的纠纷而导致的治安问题。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疏通引导,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妥善而有效地平息纠纷,增进社会和谐。如果简单行事,处罚了之,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适用治安调解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可以适用治安调解。本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适用治安调解处理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从适用范围看,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权益纷争,如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财产等一般民间关系引起的各种权益的争执,这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对于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对民间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一是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法津、法规、规章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已构成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宜调解处理。但是,对于符合《》第27条规定的刑事和解透用范围的案件,被害人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从适用案件种类看,应当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治安案件。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增进社会和谐。实践中,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公安机关要尽量调解。治安调解处理的根据目的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条第1款第3项将“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治安案件纳入了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从实际出发,并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因后果、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必须是“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所谓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是情节较轻,甚至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如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则不宜进行治安调解。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重的行为,如作调解处理,既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也不足以教育警示其他公民。
(4)从案件当事人角度看,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调解是治安调解的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本不愿意调解,公安机关则不宜调解,即使调解,双方也不会达成协议。当然,有些案件,当事人处于事发后的激愤之中,可能不同意调解,但经过公安机关做工作,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的,也可以调解处理。但是,公安机关不可以强制调解,绝不能采取恐吓、利诱、威胁及其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式和措施。
(5)从公安机关角度看,应当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调解”和“处罚”的选择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当事人、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本条第2款是关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的处理的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不属于治安调解范畴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本条第3款是关于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当场调解,并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一是符合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即本条第1款规定的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没有争议;四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当场履行的。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4:37.353
实务指南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中的“等”作等外解释是否合适?
根据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中有关“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的规定,本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等”作了等外解释。也就是说,适用治安调解的治安案件,不仅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治安案件还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
更新时间:2018-07-21 13:17:45.207
二、治安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司法调解,是指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治安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主要有:一是调解的适用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是各种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则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行为。二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司法调解适用《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是调解主持人不同。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治安调解则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主持。四是法律数力不同。司法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治安调解达成的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没有强制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就相关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21 13:18:40.55
三、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员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活动。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主要有:一是调解的适用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适用非常广泛,包括发生在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包括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轻微犯罪行为,只要当事人未向司法机关告诉,而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的,都可以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治安调解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二是调解主持人不同。人民调解的主持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群众推选产生。治安调解的主持人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当然,为了增强调解效果,治安调解时人民警察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熟悉且信赖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但不能担任治安调解的主持人。
更新时间:2018-07-21 13:19:42.323
四、治安调解的办案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治安调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调查取证。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有效进行调解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分清责任是解决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二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三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四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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