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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九条 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3条,为了保证调解的严肃性、本条将“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两种情形增加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只有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对于那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则不宜调解处理。同时,对治安案件的当事人适用治安调解,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调解中首先应当能够真诚悔过,因此,本条将“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明确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所谓雇凶伤害他人,是指雇用第三者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特征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规定,对雇凶伤害他人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宜调解处理,应当依法处罚。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结伙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他人结成团伙相互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结伙斗殴行为不仅可能会造成双方多人受伤,而且往往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流氓行为,虽然也包括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但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比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严重。因此,本条规定,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治安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一方面是为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节约行政成本,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增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是教育、感化行为人的一种手段,促使其改过自新,不再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思悔改,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不适用调解处理。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是治安调解的基础。果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不宜调解处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不能滥用调解,更不能通过调解办理“关系案”、“人情案”,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化解矛盾,因此,对适用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能够真诚悔过,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知悔过,再次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则应当终止调解,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本项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嫌疑人借调解之机逃避处罚。对违法嫌疑人在调解期间逃跑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依照本规定第141条第3款和第144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调解处理。也就是说,是否选择调解处理,公安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权。是选择调解处理,还选择依法处罚,应当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要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并教育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这里所说的“不宜调解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四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无事非,在当地影响恶劣的;五是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5:32.76

实务指南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调解处理?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30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上述规定,适用治安调解的伤害案件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一般不宜治安调解处理但是,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伤害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事人提出愿意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当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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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3条,为了保证调解的严肃性、本条将“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两种情形增加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只有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对于那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则不宜调解处理。同时,对治安案件的当事人适用治安调解,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调解中首先应当能够真诚悔过,因此,本条将“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明确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所谓雇凶伤害他人,是指雇用第三者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特征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规定,对雇凶伤害他人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宜调解处理,应当依法处罚。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结伙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他人结成团伙相互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结伙斗殴行为不仅可能会造成双方多人受伤,而且往往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流氓行为,虽然也包括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但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比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严重。因此,本条规定,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治安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一方面是为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节约行政成本,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增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是教育、感化行为人的一种手段,促使其改过自新,不再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思悔改,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不适用调解处理。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是治安调解的基础。果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不宜调解处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不能滥用调解,更不能通过调解办理“关系案”、“人情案”,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化解矛盾,因此,对适用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能够真诚悔过,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知悔过,再次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则应当终止调解,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本项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嫌疑人借调解之机逃避处罚。对违法嫌疑人在调解期间逃跑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依照本规定第141条第3款和第144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调解处理。也就是说,是否选择调解处理,公安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权。是选择调解处理,还选择依法处罚,应当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要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并教育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这里所说的“不宜调解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四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无事非,在当地影响恶劣的;五是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5:32.76

实务指南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调解处理?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30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上述规定,适用治安调解的伤害案件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一般不宜治安调解处理但是,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伤害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事人提出愿意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当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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