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容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帮助调解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6条,本条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之所以要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主要考虑到:一是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因为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常常是邻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导致的结果,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纠纷的来龙去脉可能比较了解公安机关邀请他们参加帮助调解,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起因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二是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就应当履行协议。但是,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执行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了调解,就能够监督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9:24.147
实务指南
公安机关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是否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邀请他们参加帮助调解。因此,公安机关在调解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他们参加帮助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其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知晓纠纷调解情况,也不愿意邀请他们参加帮助调解,公安机关不能强制邀请其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但是公安机关应当在调解前,向了解纠纷前因后果的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了解案件情况,以全面、客观地了解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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