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内容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次数及期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7条,本条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除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外,双方当事人申请的,也可以再次调解;二是再次调解必须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只是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一种方式,不是唯一方式。同时,调解处理需要一定的基础,如果案件情况表明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的,调解就没有必要。另外,实践中,调解处理的案件往往久调不结,在目前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仅过分牵扯公安机关的警力,而且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因此,根据本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一次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再次进行调解,且再次调解必须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另外,为提高调解的严肃性,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本条还规定,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
更新时间:2018-12-05 11:03:58.663
实务指南
一、如何理解“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
所谓认为有必要,是指纠纷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还有部分问题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还有部分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再进行一次调解活动。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是否可以再次调解?
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因此,这里的“当事人申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次调解;二是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再次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再次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得再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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