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内容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1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执行回转是一种错误弥补制度,是指在执行期间或者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
1.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前提要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这是执行回转所要具备的最为重要的实质性要件。(2)时间要件。执行回转可以发生在执行期间,也可以发生在执行完毕之后,但不可能发生在执行之前。(3)依据要件。执行回转必须依据新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决定的裁定。(4)当事人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自愿将财物返还或者赔偿受害人就不存在通过又一次执行程序来强迫其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了。只有在当事人拒绝配合的前提下,才可能适用执行回转(5)标的要件。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物,人身的强制执行无法回转。
2.执行回转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回转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原物受损害之前的形状、性能或者状态的赔偿方式。退还财物分为几种情况: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返还特定物;执行标的为种类物的,应当返还相同规格、数量和品质的种类物;执行标的为金钱的,应当返还相同数额的金钱及其孳息。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无法实现执行回转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主要是指特定物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以拍卖的方式善意取得等情形。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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