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典第193条规定了贷款,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时,使得两种本无关系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联系。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而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发生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过程中。使用手段上,信用证诈骗罪采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等方法;而贷款诈骗罪则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主体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4)对象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信用证下的款项包括银行所贷资金,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的代款等;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有关信用证诈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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